2007年11月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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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权利:道路坎坷,前景光明
陈小波

  不久前,律师王旭山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到杭州某工商分局调取某公司的年检材料,不料工作人员不予认可,说“要查让法院来查”。经再三解释,并当场打电话到法院确认,工作人员才同意出示有关证据。“虽然调查令对取证有一定的帮助,但效果并不如事先预想的明显。”王旭山说(10月30日《浙江法制报》)。
  王旭山律师的遭遇其实是我国很多律师调查取证难的一个缩影。我国《律师法》已经实施11年了,律师的权利虽然得到不断扩大完善,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也是此次新的《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权利、实现程序平等的原因。
  “律师兴,则国家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就在于,他的权利不仅仅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放大,而且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要通过律师权利的行使来对抗、制约、监督国家机关的公权力。通过保障律师的程序平等权利,强调律师程序机会均等、平等参与的权利,来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才能最终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但是现实中,我国律师的权利保障并尽不如人意。视律师为“诉棍”、“为坏人说话”、“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观念仍然影响着一部分人的行为。1996年的《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权利有限且鲜有制度保障,这也导致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问题。
  所以,新的《律师法》针对这些情况进行了大幅度的改进和完善,专门列出了“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一章,对律师在诉讼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权利专门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规定律师的自由会见不需经司法机关批准,律师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或者自行调查而不需要单位和个人同意,等等。这既符合律师权利作为程序平等权的本质,也符合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相关国际司法文件的精神,彰显了司法公正、平等、文明的进步。不过,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偏“软”的,因为新《律师法》对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不予以配合如何追究责任的问题,并没有规定强制措施。
  法治乃国之大器,但法治并不能一蹴而就。在这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律师的权利也从更多束缚限制到慢慢松绑宽缓,到最终实现和司法权力的有效平等对抗。这一路,道路必是坎坷不平的。但是,司法文明、公正、平等的发展趋势必然会使得律师的权利不断扩大、改进、完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也许正是律师权利前景的最好诠释。